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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,若有违反之情事发生,所有之责任概由申请者负责。
1. 遵守电信法及相关之审验办法条款之规定。
2.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。
3.针对已获核发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之产品,依规定标贴或印铸审验合格标志,始得贩卖。
4.对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的使用,不能损害验证机构之形象,且不对产品审验做出任何使验证机构认为有误导或未经授权之声明。
5.产品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仅可用以显示已验证之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规定。
6.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。
7.于传播媒体如文件、宣传品或广告中,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,应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。
8. 对已审验合格之产品:
(a) 保存其所知有关产品与相关法规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纪录,必要时,备妥此纪录供验证机构索阅。
(b) 对会影响符合审验要求之产品所发现的任何缺失或抱怨,采取适当措施,并将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。
9.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所提供之******复印件与正本相符;技术资料与实际状况符合,绝无造假之情事, 若有不实概由申请者承担所有之责任。
10.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*八条规定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*十条规定,验证机构得于必要时,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/设备样品。
技术资料要求
一、器材样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(外观照片及有层次性之内部结构图),需符合下列要求:
1.产品正面、背面、两侧及射频单体正、反面各一份。
2.彩色照片内须明确标示送审器材/设备之厂牌、型号。
3.电路板零组件须清晰可辨读。
二、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及规格数据
1.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*二十四条*二项:「输入之商品或服务,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,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。」
2. 依国家通讯传播**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(LP0002)及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,应包含下列警语: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5.25GHz~ 5.35GHz UNII器材警语:
「在5.25GHz ~ 5.35GHz 秭赫频带内操作之无线信息传输设备,限于室内使用。」
标示方式:于器材使用说明书上标明
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警语:(限于室内使用之无线终端设备)
「本设备限在不干扰合法电台与不受被干扰**条件下于室内使用」
电磁波警语:(2G/3G行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)
「减少电磁波影响,请妥适使用」
标示方式:于设备本体,及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,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。
三、电路方块图或电路图 (需注明设备名称、厂牌及型号)
方块图 - 直接在方块图上注明方块的功能及方块间的简单连接方式。
电路图 - 图号或功能请稍加说明。
四、样品检验报告正本 (中文,或至少为英文)
应依设备验证类别及功能所规定之检测要求进行检验,报告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:
1.送审样品之名称、厂牌及型号、发射功率 (电场强度)、工作频率及调变方式、天线规格。
2.申请厂商名称、地址,设备制造者名称。
3.测试实验室之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认可编号及范围、证书有效期限、声明书。
4.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。
5.检验报告之一识别,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(报告编号及页次)。
6.检验接续图及说明: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测试点、特殊治具、特殊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,应叙明该特殊测试点、特殊治具及测试软件名称。说明事项应包含操作模式(含软件设定值)、外围等。
7.测试仪器名称、厂牌、型号、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。
8.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。另含适用规范章节总表,须包含:测试项目、适用规范章节、测试数据、量测设备及判定结果、量测不确定度值。
9.测试数据(含扫瞄图)及判定结果。
10器材样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 (设备正面、背面、两侧及射频单体正、反面),其厂牌、型号及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。
五、光盘片
六、其它经国家通讯传播***之数据
依国家通讯传播**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公告为之。
七、SAR检验报告及测试数据 (如有需要时)
闽台那边要做NCC认证,主要是EMI,SAR,SAFETY,RF这些强制性要求的测试项目。
测试样品:
A. 待测物:5支
.原则上几个测试法规就请客户提供几支样品
.有测试BT 需另提供焊有铜管的样品,
且需提供TEST MODE(目的为可持续发射)。
B. 电池:5-7个
连续测试,一个法规需提供2个电池交叉测试
C. 充电器:3-5个
若有一款以上的充电器会出货贩售,则皆需请客户提供做测试
D. RF cable:2条
量测Conducted power用
E. 其他配件(如耳机…)
申请NCC应遵守的事项
申请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,若有违反之情事发生,所有之责任概由申请者负责。
1. 遵守电信法及相关之审验办法条款之规定。
2.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。
3.针对已获核发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之产品,依规定标贴或印铸审验合格标志,始得贩卖。
4.对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的使用,不能损害验证机构之形象,且不对产品审验做出任何使验证机构认为有误导或未经授权之声明。
5.产品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仅可用以显示已验证之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规定。
6.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审定证明/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。
7.于传播媒体如文件、宣传品或广告中,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,应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。
8. 对已审验合格之产品:
(a) 保存其所知有关产品与相关法规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纪录,必要时,备妥此纪录供验证机构索阅。
(b) 对会影响符合审验要求之产品所发现的任何缺失或抱怨,采取适当措施,并将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。
9.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所提供之******复印件与正本相符;技术资料与实际状况符合,绝无造假之情事, 若有不实概由申请者承担所有之责任。
10.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*八条规定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*十条规定,验证机构得于必要时,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/设备样品。
技术资料要求
一、器材样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(外观照片及有层次性之内部结构图),需符合下列要求:
1.产品正面、背面、两侧及射频单体正、反面各一份。
2.彩色照片内须明确标示送审器材/设备之厂牌、型号。
3.电路板零组件须清晰可辨读。
二、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及规格数据
1.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*二十四条*二项:「输入之商品或服务,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,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。」
2. 依国家通讯传播**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(LP0002)及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,应包含下列警语: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5.25GHz~ 5.35GHz UNII器材警语:
「在5.25GHz ~ 5.35GHz 秭赫频带内操作之无线信息传输设备,限于室内使用。」
标示方式:于器材使用说明书上标明
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警语:(限于室内使用之无线终端设备)
「本设备限在不干扰合法电台与不受被干扰**条件下于室内使用」
电磁波警语:(2G/3G行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)
「减少电磁波影响,请妥适使用」
标示方式:于设备本体,及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,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。
三、电路方块图或电路图 (需注明设备名称、厂牌及型号)
方块图 - 直接在方块图上注明方块的功能及方块间的简单连接方式。
电路图 - 图号或功能请稍加说明。
四、样品检验报告正本 (中文,或至少为英文)
应依设备验证类别及功能所规定之检测要求进行检验,报告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:
1.送审样品之名称、厂牌及型号、发射功率 (电场强度)、工作频率及调变方式、天线规格。
2.申请厂商名称、地址,设备制造者名称。
3.测试实验室之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认可编号及范围、证书有效期限、声明书。
4.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。
5.检验报告之一识别,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(报告编号及页次)。
6.检验接续图及说明: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测试点、特殊治具、特殊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,应叙明该特殊测试点、特殊治具及测试软件名称。说明事项应包含操作模式(含软件设定值)、外围等。
7.测试仪器名称、厂牌、型号、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。
8.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。另含适用规范章节总表,须包含:测试项目、适用规范章节、测试数据、量测设备及判定结果、量测不确定度值。
9.测试数据(含扫瞄图)及判定结果。
10器材样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 (设备正面、背面、两侧及射频单体正、反面),其厂牌、型号及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。
五、光盘片
六、其它经国家通讯传播***之数据
依国家通讯传播**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公告为之。
七、SAR检验报告及测试数据 (如有需要时)
闽台那边要做NCC认证,主要是EMI,SAR,SAFETY,RF这些强制性要求的测试项目。
测试样品:
A. 待测物:5支
.原则上几个测试法规就请客户提供几支样品
.有测试BT 需另提供焊有铜管的样品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