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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计量器具CMC办理程序:
一、受理依据: 1、《*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。 2、《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》。3、《制造计量器具考核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考核规范》)。
二、受理条件 (一)办理对象 1、有主管部门且其主管部门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的单位;2、无主管部门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制造注册的单位。 (二)办理范围:申领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产品(水表、电能表、煤气表、加油机、衡器、出租汽车计价器、热量表、绝缘耐压测试仪、验光镜片、加气机等国家、省重点管理产品除外)的CMC“许可证”。 (三)基本条件 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1、具有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;2、具有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,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,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;3、已取得计量器具新产品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》或《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》,有完整的设计图样资料、工艺文件、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(或者检定方法)等;4、具有保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,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、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、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等;5、工程技术人员、检定的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符合生产的需要,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《计量检定员证书》;6、必要的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; 7、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。 三、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、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;2、《制造计量器具申请书》三份; 3、《计量检定员证》复印件(至少2人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);4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; 5、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、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;6、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、计量管理文件。
三、办理程序 (一)受理 1、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,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。2、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。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,并退回申请材料。 (二)委托考核1、委托有关技术机构、市计量测试学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考核。 2、受委托机构组**核组 ,按照《考核规范》进行考核。3、考核组长编制《考核报告》,由受委托机构报委托部门,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 (三)审批发1、承办部门对《考核》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、审批,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颁发《制造计量器具》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,并定期向社会公告。2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,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,整改后重新考核,时限顺延。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,不予发证。
四、复查换证 1、CMC制造计量器具有效期3年。2、已取得证书的企业,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。复查工作首先对产品进行全性能试验,试验合格后,再按三、四项的要求进行。
周期:6-8个月
费用:根据产品不同价格不同